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同時根據42條至47條等條款可以看出:
社會生活噪聲主要包括商業經營活動、娛樂場所、家庭使用的各種音響器材,如音箱、高音喇叭、樂器等,音量過大,或者在休息時間裝修房屋噪音過大,影響他人的正常休息等。因此,居民室內裝修引起的噪聲也屬于社會生活噪聲。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58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工業企業噪聲排放限值
晝間 | 夜間 | |
廠界外聲環境功能類別 | 50 | 40 |
1類 | 55 | 45 |
2類 | 60 | 50 |
3類 | 65 | 55 |
4類 | 70 | 55 |
另外,該標準對當固定設備排放的噪音通過建筑物結構傳播至噪音敏感建筑物室內時,噪聲敏感建筑物等效聲級也規定了限值。
施工噪聲限值
施工階段 | 主要噪聲源 | 噪聲限值(晝間) | 噪聲限值(夜間) |
土石方 | 推土機等 | 75 | 55 |
打樁 | 各種打樁機等 | 85 | 禁止施工 |
結構 | 振搗棒、電鋸等 | 70 | 55 |
裝修 | 吊車、升降機等 | 65 | 55 |